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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在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立教学督导体制是一项重要的质量工程,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贯彻“质量立院”的办学宗旨,切实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强化教学活动的督导和监控,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项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思想,为社会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坚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不断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达到促进学院全面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督促全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教学督导工作的范围是对影响教学质量的诸因素:教学目标、教学管理、教学环节(备、教、辅、改、考)、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督导与监控。

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的方式主要采用日常督导、综合督导、专项督导、跟踪督导等。督导的对象是学院的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师的教学工作,督导的方法是看、听、查、议、考、导。

第六条,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是科学性、客观性、指导性、激励性。科学性是指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客观性是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指导性是指辅导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激励性是指通过教学督导充分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能力、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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