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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7-10 】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十佳学生;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四)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七)学习优秀奖;

(八)才艺奖;

(九)体育奖;

(十)十佳心灵使者;

(十一)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二)优秀班集体;

(三)先进团支部;

(四)先进学风班。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喜报;

(五)颁发奖章或证书。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较大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在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各类奖学金和特别奖金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十佳学生”评奖条件:

(一)“十佳学生”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业或技能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考试单科成绩85以上,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优秀以上;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技能训练、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考试单科成绩85分以上,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优秀以上;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五)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数的2‰。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技能训练、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考试单科成绩80分以上,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优秀以上;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肓锻炼,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五)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2‰。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考试单科成绩80分以上,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教室’’、“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数的10%。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内各单位聘任现职主要干部;

(二)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考试单科成绩75分以上,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及格以上;

(五)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六)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10%。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参加,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三)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四)积极参与学校各种健康有益的学生团体活动,在活动中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第十五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有较强的动手能力,或某一单科成绩突出,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六条 “才艺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校级以上(含院级)的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名次,或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七条 “体育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校级以上(含院级)的体育比赛中取得优秀名次,或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八条“十佳心灵使者”评奖条件:

(一)热爱心理健康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二)积极组织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主动协助学校心理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三)工作中,坚持保密原则,尊重班级学生的隐私。

(四)关心、关注学生,发现和帮助有心理困惑和烦恼的同学,及时有效地开展朋辈心理辅导。

(五)班级、宿舍出现心理危机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准确地上报所在校院辅导员或校心理指导中心,并能够持续配合工作。

(六)积极按时参加校心理指导中心的各项培训,协助校心理指导中心、心理协会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七)学习成绩良好。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学校学习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省级高校优秀毕业生。

(七)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数的1%。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

本奖项的评奖对象为各学院。

(一)学工队伍稳定,能全面负责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干部。

(二)政治思想工作好。

1、学院党政一把手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相关的同志及辅导员、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满意;

2、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制度、有总结,积累了一定经验;

3、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校、系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4、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学院内无非法团体活动,无政治隐患。

(三)学院风气正,学风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1、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基本上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学院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

2、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全学院基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

3、学生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重老师,服从管理,宿舍干净整齐,在公共场所没有起哄、嘘闹等现象;

4、在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体育工作好。

1、按时作息,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经常组织全院同学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校运动会和各种体育比赛。

第二十一条“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二)班委会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六)尊敬师长,服从管理,维护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卫生好,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七)同学问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先进团支部”评奖条件:

(一)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支部全体同学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到八款的规定。

(三)在校、院各项团内工作评比中成绩位居前列。

第二十三条 “先进学风班”评奖条件:

(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掉队的同学;

(四)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校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党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学校有关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相关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十佳学生”评选办法:

“十佳学生”获得者的产生可由学生工作部或学院推荐,学校各部门也可直接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评审委员会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评审采用“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提名推荐办法:

1、共青团系列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2、校、院学生干部由校、院学生工作部门提名推荐;

3、治保会学生干部由院武装保卫部提名推荐;

4、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二)候选人可由校内各有关部门从学生中直接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三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办法:

学习优秀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才艺奖”评选办法:

(一)才艺奖候选人由艺术教研室、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才艺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体育奖’’评选办法:

(一)体育奖候选人由体育教研室、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体育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十佳心灵使者”评选办法:

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或由学校学生心理协会提名,报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推荐,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审在各单位学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比审核,对进入初评的单位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与学生工作密切的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意见,组织学生工作部门进行测评,考查一年来的有关工作记录,举办由“学生工作专家组”和初评单位参加的“答辩会”,并把上述“意见”、“测评”、“记录”、“答辩会”情况量化,经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人联合办公会讨论,择优选拔,交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学风班”评比办法:

“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和“先进学风班”的评审,由各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委会、团支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九条上述奖励金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处)另行规定。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条 湖南省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四十一条授予“十佳学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十佳学生奖章”和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湖南省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四十二条 授予“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心灵使者”、“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学习优秀奖’’、“才艺奖”、“体育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各学院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个人奖项不可兼获。

第四十五条 授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班集体”、 “先进团支部”、“先进学风班”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生工作部向获奖单位发送喜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十佳学生”每两年评选一次,当年于四月底前评选完毕;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而定。

第四十七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