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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试行)

1、总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办成教学科研并重型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长主持,教授和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使学院的科研工作上质量上水平。

2、组成成员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国内外的学术动态;

3)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没有教授或博士的系部,根据需要,系主任列席参加。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一人,委员十三人左右。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科研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增选替补人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任务的性质、范围或学科专业的不同,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学科组的负责人在委员中经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也可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每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以前,办公室应事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要留有记录,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第九条、下列人员有权提议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

1)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2)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第十条、学院各部门若需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并到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3、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制度,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及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指导学院科学基金工作,核定学院科学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3、审议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的申报和设立。

4、审议申报各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及重大协作科研项目。

5、审议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各类学术荣誉人选的申报。

6、审议推荐各学科学术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

7、审查高、中级职称评委的资格。

8、指导、组织全院学术交流活动。

9、讨论院长交办的与学术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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