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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职院发〔2006〕10号
关于贯彻落实《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
奖励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办法》解释权归院科技产业处。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科研成果 奖励办法 通知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3月16日印
共印25份
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二级学院组织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进一步推进我院教学、科研工作上台阶、创效益,特制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科研成果包括已鉴定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已评定的教学成果,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已出版的学术专著、规划教材,以及专业教师的艺术、美术、书法出版物及获奖作品等。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是各二级学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依据,科研奖励等级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具体奖励金额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自行开支,并报科技产业处审核备案。
第四条 申报原则
1、申报奖励的学术著作、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的;如某一项科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核取其最高一项,不重复计算。
2、所有科研成果均须用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署名(没有单位署名要求的除外),否则不予以奖励。
3、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包括:科技成果、出版著作、优秀论文、先进科研工作者和先进科研集体等。
4、本办法所列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获奖期刊目录,是参照有关权威部门和高等院校提供的资料选定并经总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正式刊物,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中收录的期刊为准,国家级一般刊物指国家部级单位主办的刊物、国家级科学院及下属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和全国重点大学的学报等。期刊目录中未列举的,由分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科技成果奖励是指对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社会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宣部“五个—工程”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省“五个一工程”奖)、国家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市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自然科学成果、市“五个—工程”奖以及获得专利和通过成果鉴定的成果获得者进行奖励,本院必须为第一获奖单位,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各类科技成果的奖励等级及金额
①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10万元;②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4-8万元;③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3-6万元;④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5万元;⑤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5-4万元;⑥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3万元;⑦省(部)级科技成果四等奖:0.8-2万元;⑧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0.5-1万元;二等奖:0.4-0.8万元;三等奖:0.3-0.6万元。
各级教学成果奖,参照各类科技成果奖的100%进行奖励。精品课程奖励分部、厅、院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2-6万元、1-3万元、0.5-1万元。
科研课题结题后获得成果登记证书的,国家级的每项补助0.2-0.4万元,省级的每项补助0.1-0.3万元,市级的每项补助0.05-0.1万元,获奖的或学院给予配套资金资助的不予补助。
2、对专利的奖励等级
①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③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3、对应用成果的奖励等级
我院教师创造的应用性成果被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取得—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该项目直接为学院增加的纯利润的10%奖励该课题组。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由院学术委员会参照应用成果奖励的相关原则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优秀论文奖励是指对第一作者且其第一单位署名为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质量论文(不含增刊或论文集)进行奖励,具体分为五级二类三等。
1、六级为T、A、B、C、D级。T级,即在Science和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级,即在国外专业期刊、国内权威期刊(具体目录见附件1)上发表的科技文章;B级,即在国家级专业学会或机构外主办的重要核心期刊(具体目录见附件2)刊物上发表的科技文章;C级,即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和国家部办委、一级学会主办的期刊上发表的科技文章;D级,即省级一般刊物及在本科院校的学报上发表的科技文章。
2、奖励金额:T级科技文章最高奖励每篇1-2万元,A级科技文章最高奖励每篇0.2-0.4万元,B级科技文章最高奖励每篇0.1-0.3万元,C级科技文章最高奖励每篇0.05-0.2万元,D级科技文章最高奖励每篇0.02-0.08万元。
3、三等为A、B、C三等。A等为2500字以上的科技文章;B等为1500—2500字的科技文章;C等为1500字以下的科技文章。字数统计认定的标准为,A4纸五号字每个版面计2000字,16K纸五号字每个版面计1800字。
4、被索引、转载、复印、摘录的科技文章,即被国际三大索引收录(即SCI、EI、ISTP收录);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的科技文章,《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上全文转载的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为资料的论文;被国家级学术年鉴摘录或者文摘报刊转摘的论文。以上论文可参照A级(类、等参照3、4条确定)再次给予奖励。同一篇论文被多处转载,只能按最高档次奖励一次。
第七条 著作奖励等级
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0.8-1.5万元,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0.7-1.2万元,是合著的只奖前两名,按7:3分配。
2、公开出版的编著每部奖励0.3-0.6万元(两人合著的按7:3分配,排名第三不予奖励)。
3、主编、参编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或委托编写的教材(凭相关文件),国家级的奖励主编0.3-0.6万元,省级的奖励主编0.2-0.4万元(两人主编合著的按6:4分配,主编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副主编给予奖励),副主编按主编的20%给予奖励(副主编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参编给予奖励),参编的按省级一般刊物论文一篇给予奖励。
4、学院自编并出版的教材按省级教材的80%奖励。
第八条 艺术作品奖励等级
1、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参展作品,相当于A级刊物发表的论文。
2、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览参展作品,相当于B级刊物发表论文;省美协主办的分画种展览参展作品,相当于C级刊物发表论文。
3、对参加各种展览并获奖,根据下列级别给予不同奖励。参加文化部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获得金奖的奖励0.4-0.6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0.3-0.5万元,获得铜奖的奖励0.2-0.4万元;参加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览,获得金奖的奖励0.15-0.3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0.12-0.2万元,获得铜奖的奖励0.1-0.15万元,;参加文化厅主办的省综合性大展,获得金奖的奖励0.08-0.12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0.06-0.1万元,获得铜奖的奖励0.05-0.08万元;参加文化厅主办的省分画种展览,获得金奖的奖励0.04-0.06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0.03-0.05万元,获得铜奖的奖励0.02-0.04万元。
4、出版个人画集,参照著作类评奖。
5、在学术期刊、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视为论文,按论文奖励条款执行。
第九条 先进科研工作集体和先进科研工作者的奖励:国家级先进科研集体奖励1万元⁄单位,省部级先进科研工作集体奖励0.8万元⁄单位,市级先进科研工作集体奖励0.3万元⁄单位,院级先进科研工作集体奖励0.1万元⁄单位;国家先进科研工作者奖励0.3万元⁄人,省部级先进科研工作者奖励0.2万元⁄人,市级先进科技工作者奖励0.1万元⁄人,院级科技工作先进者奖励0.02万元⁄人。
第十条 各项成果不论独立完成还是合作完成的均按100%计算。专利发明记前三名,分别按50%、30%、20%计算;科研课题成果(含美术、艺术作品奖)记前五名,分别按50%、20%、15%、10%、5%计算。
第二章 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产业处建立成果档案,每年12月20—30日为成果集中登记申报时间,逾期不再受理。因故未申报的成果可于次年2月20—25日再申报一次,再次因故未申报的成果可放入第三年申报。未设科技产业机构的二级学院须指定一名专干负责,并作为科技产业处的信息员。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登记其科研成果时,需持成果原件一份,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审核登记后留科技产业处存档;著作类还需提供10部原件存图书馆阅览,凭图书馆收条登记成果。
第十三条 科技产业处根据成果登记情况,于每年四月份公布获奖成果及奖励情况,半月内无争议即认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院科技产业处,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以前的文件与此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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