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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特困学生奖励与资助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资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特困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奋发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困生的核定条件
1、在籍在读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2、思想品行好,学习认真,遵纪守法,没有违纪犯法行为。
3、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赌博、抽烟、酗酒,不进营业性娱乐场所。
4、在院学习期间平均每月学习、生活费用在120元以下(含学院发的奖学金)。
5、因下列情况之下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年人均收入在1500元以下),不能支付在院学习期间的部分或全部学习和生活费用:
(1)、父母双亡,失去经济来源或依靠力量微薄,无人提供学习、生活费用。
(2)、家庭遭受天灾人祸,房屋财产被毁坏和庄稼基本上无收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3)、地处老少边穷地区,父母务农,劳动力不强,经济特别落后,靠政府和社会救济,家里有2人以上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因重病、伤害等特殊原因,花费一万元以上费用,家庭无力承受开支。
(5)、父母丧失劳动力,无其他经济来源。
(6)、父母均为下岗职工,未能再就业,收入微薄。
(7)、单亲家庭子女,家里收入微薄,且有2人以上在读学生。
(8)、父母一方患有绝症、危重病,家庭花费两万以上费用(无保险赔偿或公费医疗),家庭无力承受开支。
(9)、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款1-3项需市、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4-8项需相关单位证明。
第三条 特困生的核定办法
1、凡符合条件需要资助的特困生须本人写出申请,如实写清本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姓名、年龄、职业、实际年收入和困难程度、困难原因、有无外援等),并提交父母单位、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有关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和县(区)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在家庭经济收入计算中,农村年收入应包括农田收入和副业等其它收入,职工收入应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各类别收入。
2、各班由班主任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根据相关材料和该生在院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初评,将初定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所在系部。各系部根据各班上报的情况再次进行审查核实,按不超过本系在读学生25%的比例确定特困生名单并建立相应的特困生档案。最后将特困生名单和基本情况(数据库)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3、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初核定特困生,以后每年10月复审一次,如有新的特困生,则及时增加;如发现特困生家庭经济好转或情况有假,则不再列为特困生。
第四条 优秀特困生奖励办法
1、每年10月,对上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参加省部级科技、学术竞赛获奖,或有重要科技创新或专利成果的优秀特困生,再给予600元奖励。
2、每年10月,对上学年内获得学院奖学金的优秀特困生,再给予400元奖励。
3、每年10月,对上学年内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的优秀特困生,再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 特困生资助办法
1、 特困生补助和减免学费每年10月评定一次。凡上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试成绩列本系部本年级40%之内,无不及格科目、未受学校处分的特困生,可申请特困生补助或减免学费。
2、 特困生补助评定人数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8%,按特困生家庭人均收入和在学院消费水平分为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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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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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或减免学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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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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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每月学
生活消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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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困生核定条件1~4款和第5款各项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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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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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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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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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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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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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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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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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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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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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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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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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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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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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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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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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免学费的特困生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2‰, 符合特困生核定条件1~4款及第5款中的1~3项之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00元以下,在学院学习期间每月学习、生活消费在70元以下等条件的特困生可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4、凡在院学习期间因严重伤、病等特殊原因临时出现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活补助,生活补助金一般一次不超过200元。
5、特困生补助金用于学生本人生活、学习费用补贴,欠交学费者,也可以用于抵交学费。如欠交学费则按审定补助金予以等额减免,已交清学费者则将审定补助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
6、评定程序:
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系审核、公示——填写审批表——学生处复审、公示——学院领导审批——行文公布并执行。
7、评定要求
(1)、学生本人提出详细书面申请,如实写清本人家庭基本情况和本人在院德智体综合表现情况。
(2)、各班班主任要高度重视评定工作,充分发扬民主,组织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上公布,班上同学基本无意见后再将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所在系部。
(3)、各系部根据各班上报的情况认真审核,确定等级和名单并在全系公示,基本无异议后再将名单和相关表格(减免学费者另附相关证明材料)连同特困生数据软盘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各级公示(布)结果受理举报和咨询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对师生反映情况要调查、核实、处理并进行反馈。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停止发放补助金或补交所减免学费:
(1)、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助学金的学生,除停止发放和追回已发部分助学金外,还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因违法乱纪受学校行政处分。
(3)、滥用、挥霍助学金。
(4)、中途休学、停学或退学者。
第六条 特困生勤工助学活动
凡被核定为特困生的学生都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既可以培养学生艰苦奋斗,自立自强的精神,又能通过劳动获得适当的报酬,切实解决特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或安排了助学岗位而不履行职责的特困生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具体事项参见《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特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每年9~10月办理一次。凡被核定为特困生的学生可根据《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条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特困生申请缓交学费
每年按时交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但为了让每位特困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了特困生学费缓交制度。申请缓交学费的特困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系部、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计财处审批同意,可以缓交学费。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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