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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4-18


关于成立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永职院发[2018]8号

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以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第74号])的有关规定,学院决定成立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现将我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公布如下,望各单位认真配合学术委员会开展好工作。

附件1: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2: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韩立路

副主任委员:卢璐、刘章胜

秘书长(兼):刘章胜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桂阳、王中军、王文渊、龙艳军、龙冰雁、张伟、李祖祥、刘将军、刘璐、杨铭、陈晓育、肖新丽、周美蓉、胡晓军、胡红宇、莫志军、唐陶富、唐莉、盘晓娟、黄祥国、蒋小军、蒋爱民、蒋新红、谢玉琳、彭永忠、彭路、简亚平、熊礼杭



科研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刘章胜

副主任:龙艳军

委员:王文渊、简亚平、陈晓育、蒋小军、于桂阳、蒋爱民、蒋新红



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卢  

副主任:张  

委员:谢玉琳、李祖祥、刘璐、周美蓉、胡红宇、黄祥国、彭永忠


附件2: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制度,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以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第74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确保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院的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群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系(部)委员名额,由各系(部)在充分反映本级学术组织及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荐。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兼)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下,履行相应职责。专门委员会行使其中属于科研方面的事项可授权科研工作委员会,属于专业建设与教学方面的事项可授权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科研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院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相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单位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人选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系(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基层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部分行业企业特邀专家组成,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审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改革与科研、学术道德等相关事项,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一条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院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两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学院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人才培养选拔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审议专业资源配置方案,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规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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