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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职院发[2017]14号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9-28

 

永职院发[2017]14                           签发人:翟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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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内单位、处室、系部: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项目按时保质地完成,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办[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全院教职员工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研活动,积极争取校外科研经费,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第三条  凡以学院名义申报或签订科研协议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类型及配套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科研项目负责人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院内项目经费及相应的配套经费。

    (一)纵向项目经费:是指以学院作为科研承担单位从各级政府获得的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三)院内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立项院级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

(四)项目配套经费:是指学院对立项与不立项的纵向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的资助经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配套范围及标准

(一)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资助标准

1、重点项目:学院给予0.5万元资助。

2、一般项目:学院给予0.2万元资助。

(二)各类纵向项目配套经费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1、国家级项目:资助经费按1:3配套。

2、省部级项目:资助经费按1:2配套,且配套经费不低于1万元。

3、市厅级项目:资助经费按1:1配套,且配套经费不低于0.5万元。

4、由主管部门下文、我院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立项、子项目经费转入我院财务的纵向项目子项目,按同级别项目配套经费的50%资助。

5、只立项而无资助的纵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1)国家级项目:学院给予3万元资助;

2)省部级项目:学院给予1万元资助;

3)市厅级项目:学院给予0.5万元资助;

4)市科技局项目:学院给予0.3万元资助;

6、研究内容相同的立项项目,按就高的原则不予重复资助,同时在配套资助经费中扣除其已获学院资助金额。

7、学院对横向项目不予配套资助。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科技产业处的指导和计划财务处的审核。

第七条  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项目预算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预算编制时,须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三)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其他支出等十类科目编制预算,各项预算不设比例。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科目可以合并,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横向项目预算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在编制预算时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六)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可按以下比例核定: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可按照项目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科研项目进展需要,确需调整科研经费使用计划的,遵循以下总体原则和程序:

(一)纵向项目预算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二)纵向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涉及调整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范围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向科技产业处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由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必要时报送院领导审核批准;

(三)间接费用计划不得调整;

(四)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在征得合作方认可后参照纵向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调整程序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流程

(一)凡进入到学院账户的科研经费,计划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在科技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的管理、监督下,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技产业处相关工作人员持项目相关文件到计划财务处设立财务编号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三)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拨入学院财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或指定经办人)根据合同要求,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二)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签约合同(按合同范本签订)等有关凭据,按程序审批后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院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6、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全国知名专家、教授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可适当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科研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学院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管理方式。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

10、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为项目组绩效和项目间接成本。间接成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包括:

1、项目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和实名制移动通讯费。

2、支付学院收取的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3、通用办公设备(如打印机等)、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4、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车辆租用费、汽车通行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

5、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6、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从科研项目总经费中按8%一次性提取的管理费,并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业务差旅费是指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学术会议的住宿费按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据实报销。

(二)一般情况下,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辆出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学院按照实事求是、精简节约的原则,通过内部程序审批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学院在会议费中报销。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的间接费用和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可开支科研业务接待费用,其接待标准按照学院公务接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绩效支出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充分发挥绩效激励作用、体现科研人员价值而安排的人员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发放。

(一)绩效发放仅针对预算中核定有绩效支出的项目,发放金额按预算执行,不得增加发放额度。绩效发放以申请书或任务书中项目组成员名单为依据,项目组成员有变动(增加或减少),须提交项目组成员变动情况(经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二)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横向项目经费向科研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资金和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绩效发放按经费到账方式采取不同的发放方式:

1、科研经费一次全部到位的,经费入账时按绩效支出总额50%发放,剩余部分通过结题验收方可发放。

2、科研经费按年度或批次到位的,经费入账时按绩效支出总额30%发放;通过中期检查可发放至绩效支出总额的60%(入账经费不到60%的按到位经费比例发放),未通过中期检查的不再发放绩效支出;剩余部分通过结题验收方可发放,其中,无中期检查项目按70%、通过中期检查项目按实际剩余为准。

第十七条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采用 “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在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凡涉及固定资产购置和实验室改造修缮的,按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与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和财务报销审核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报销票据的粘贴和报销表格的填写必须符合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科研活动中,经办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涉及物资采购的,须附相应的明细清单;在验收审核和审批过程中,验收人、项目负责人、各级审批人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发生的经济事项、报销票据和报销报告,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

第二十二条  针对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餐饮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可根据科研活动自身类型和特点,将其作为特殊科研事项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国家、省及学院有关财经法规,按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计划)使用科研经费。

凡涉及绩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科技产业处负责人、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批准,计划财务处审核支付。

项目外拨经费须签订合同后方可执行,并按单笔借款或支出规定审核拨付。

 

 

第七章  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科研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聘请科研财务助理编制经费决算,经科技产业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合同签订执行时限到期,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到账科研经费尚未列报支出的资金,即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一)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优先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三)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上交年度进展报告的科研项目,暂停科研经费开支。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学院收回给予该项目的所有资助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撤销的项目,下拨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资助经费由学院按规定收回。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学院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总务后勤处、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申报预算和支出决算,按照批准的科研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牟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科研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如有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若涉嫌违法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永职院发[2014]17号)和《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永职院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立项的科研项目,其配套经费标准按《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永职院发[2014]17号)执行,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报销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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