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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17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

永职院发〔202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体现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10号)和《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行[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处室、学院、实体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科研人员因科研业务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出差审批制度,科研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其报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组其他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用于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因科研业务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称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高级

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职称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私家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须事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并填写《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务用车审批单》(见附件2)。

第九条 开展野外科考、社会调查和科技下乡等科研业务,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经批准使用私家车出差的,其城市间交通费按两地间每车每公里1.2元,凭有效燃油票据和过桥过路费票据报销。经批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提供租车合同(协议)、租赁发票、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等凭证(租车协议价格必须符合市场行情),凭据报销租车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人员因科研业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外出差,正高级职称人员和副高级职称人员执行分地区、分职称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3);其他职称人员按每人每天3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旺季期间,上浮比例相同)。

(二)省内长沙地区出差,按每人每天正高级职称人员450元、其他职称人员3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三)省内长沙以外地区出差,按每人每天正高级职称人员45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330元、其他职称人员31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四)市内出差,按每人每天正高级职称人员4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300元、其他职称人员27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科研人员在因科研业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因科研业务出差期间在出差所在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补助,不再报销包括出租车票、民航大巴车票在内的各类市内交通费票据。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者由接待单位、科研活动参与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报告,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其他方面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规定食宿交通自理且不交纳会务费的,食宿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应由会议主办单位注明所交会务费是否含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如若包含,不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只发放来回路途的补助费。

第十九条 因科研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咨询(学术讲座、评审)等服务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销食宿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提供咨询(学术讲座、评审)等服务,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七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科研业务差旅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证明材料,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同行人员证明、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据报销,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相应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核发,不再凭票据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填写《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有关情况说明》(见附件4)。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可以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出差人员由合作单位提供住宿的,三天内的需提交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超过三天的需要合作单位提供有效证明。

(三)出差人员住在亲属家、朋友家或其他场所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报销时应取得会议通知;科研人员外出调研、学习交流等,报销时应出具对方单位提供的邀请函或赴对方单位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等公函。差旅费报销时无法提供会议通知或相关函件等证明材料的,应对出差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列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出差具体事项,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务差旅审批单.docx

附件2: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务用车审批单.docx

附件3: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docx

附件4: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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