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2-03 点击数: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我院财务管理,保障全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障教学,保障运转,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四)加强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

        (六)做好财务收支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七)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控。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计划财务处(以下我院简称计财处)归口集中管理、核算全院各类资金。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主管学院的会计工作和财务工作,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会计工作和财务工作。处、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对学院中长期财务收入与支出计划、年度经费预算与基建计划、年度财务决算与财务汇报材料、职工货币、实物分配制度及奖励决定、重大贷款事项、投资事项、融资和担保事项、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5万元以上年度预算追加、学院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的重大合同的签订、其它涉及到学院发展、规划的重大财务事项,由院党委集体决策。

        第六条学院单独设置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作为学院的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常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在计财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院直各处、系、部、馆等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计财处统一报账制。

        第七条学院内附属医院、实习农场、附小、驾校、后勤服务中心等院办实习实训基地,如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需经院党委批准后设置,同时应进行法人登记或实行经济责任目标管理,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财务人员实行学院委派制。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处、系级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优先保障、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定员定额管理等原则。处、系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学费、住宿费、培训收入和其它收入。收入预算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与财力可能,采用定员、定额及参考实际工作量等办法测算编制,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由交院务会集体研究,院党委审定。

        计财处根据学院财力可能,参照近年学院及各部门收支情况,根据各部门业务工作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预算全部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与标准,对学院的收支预算和各部门的经费预算进行测算、审核、汇总,向常务副院长、院长提交建议方案。

        定员是指学院人事部门根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部门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学院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由学院所规定的指标额度。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课时酬金(含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及加班费、防寒防暑费、工会经费、班主任津贴和其它人员经费等。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含书报杂志、一般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及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宣传费、物业管理费(卫生保洁费、园林绿化费等)、劳动保护费、财务费用、招生费、就业费、培训费、消防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租赁费、会议费、一般设备的购置费、图书购置费、教研教改及教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实习费、体育经费、维修费(一般设备、设施、仪器、工具等维修)、其它费用(如赔偿费、会员会费等)。

        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学院根据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工作任务、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参照相关历史数据的基础上,以部门为测算对象,确定各部门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定额支出。院属各部门预算按随后出台的《永州职院处、系经费总额动态包干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预算审核办法

        计财处向常务副院长、院长提交的学院收支综合预算及部门经费预算建议方案,经常务副院长、院长审核,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院党委审定后发文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事业支出——基本支出类与类之间(二级科目)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先报分管院长审核,经计财处审核、常务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院长、院党委审批,经批复同意后,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调整三级科目预算,不涉及到类与类之间的预算调整事项,也应先报分管院长审核,经计财处审核、常务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院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和代收费用等。

        第十四条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计财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及时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收入、私自收取和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债务利息支出、专项支出、经营支出等。

        第十六条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应由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学院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由院党委集体决策;用于专项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由部门提出方案,事前编制预算,报院党委批准后执行。动用预算内的院长机动经费,由常务副院长、院长签批后执行。各项支出应在预算数内统一掌握,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一般支出项目的签批程序如下(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及相关日常办事程序):

       (一)一般预算内的支出:按预算控制数,归口分管的处、室、系、馆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计财处负责人、常务副院长(5000元以下签批)、院长签批(5000元以上签批)。1000元以上的付款,按照规定原则上采取银行转帐支付方式。

        1、旅差费。包干经费内的市内办事乘坐公共汽车交通费,由处长或室、系、馆主要负责人签批;省内出差旅差费由分管副院长审核、常务副院长(5000元以下签批)、院长签批(5000元以上签批);省外出差一律由院长签批;其他院领导的旅差费由常务副院长、院长签批;院长的差旅费由书记签批。旅差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

        2、一般购置材料、办公用品和招待费用等支出。须有真实合法的税务发票,附购物明细表和费用支出明细表,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验收人一般为部门财产管理员或直接使用者)签字,购物和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包干经费内的一般购置物品200元以内,招待费用300元以内的开支,由处长或室、系、馆主要负责人审批、计财处负责人审核;200元或300元---5000元的开支由处、室、系、馆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常务副院长签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必须院长审批签字后方能报帐。

        3、材料、固定资产购置、专项维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须有真实合法的税务发票,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单项1000元以上(含1000元),批量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由学院采购小组采购(学院采购小组由物质需要部门、纪检、资产管理处、总务或后勤或实训中心等部门组成)。报账时有经手人、采购小组成员、验收人或证明人(验收人一般为部门财产管理员或直接使用者及计财处财产管理员)签字,分管副院长审核、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常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二)专控商品必须办理专控审批手续,凡未办理专控手续的,任何人不得签字报帐。

        (三)交通费(含小汽车等一切费用),由院办按预算统一集中控制。

        (四)人员经费类支出,工资、生活津贴及岗位补贴一律由院人事处汇总,造表、核对审查后签字盖章,由分管副院长审核、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报常务副院长、院长签批支付。课时津贴由教务处汇总,造表、核对审查后签字盖章,由分管副院长审核,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报常务副院长、院长签批支付;班主任津贴、辅导员工资或津贴由学生处汇总,造表、核对审查后签字盖章,由分管副院长审核,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报常务副院长、院长签批支付。

        (五)离退休及职工住院医药费,参加医疗保险的,待医疗保险机构汇来可报销的医药费后,由本人拿出住院医药费缴费单并签字、计财处负责人审查、常务副院长签批后,在医疗保险机构汇来可报销的医药费中报账。门诊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医药费自负。职工因工负伤医药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借领差旅费和支票,均须填制借款单,经处、系(室)主要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常务副院长签批或院长签批,方能到计财处借领差旅费或支票。公事完毕回校后,十五天内向计财处报账并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者,每日加收罚金0.1%,直至出差补助扣完止。遗失支票等银行单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各部门预算经费超支不补,节余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中经营节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节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节余;学院节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奖励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及经营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它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它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学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奖励学生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或接受捐赠取得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特困生奖励基金是从事业收入中提取或接受捐赠取得的,用于支付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又品学兼优学生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管理

        (一)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现金管理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加强银行存款管理,保障银行存款安全,严格遵守银行账号开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多头开户和私设账号,按期对帐,未达帐项及时清理。严格遵守预留银行印鉴和各种支票等银行单证的保管和使用规定,不开空头支票,未经部门申请和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转出银行存款。银行预留印鉴,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开保管。

        (三)有价证券视作货币资产由出纳妥善保管,有价证券抵押须经院长批准,有价证券不得作为票据报销。

        (四)应收及暂付款项按月清理结算,超过6个月挂账期的,须经院长批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和进行账务处理。

        (五)加强存货(材料、耗材、办公用品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管理。存货采购由部门提出存货采购计划,指明采购项目的品名、型号与规格、质量等级、生产厂家、数量、价格及到货时间要求,由审计和纪检人员监督价格,计财处落实资金计划,经主管处长、分管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批准后,交由学院指定部门或机构采购(大宗存货采购采用“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部门一般不得自主采购,凡由部门自主采购者,需经院长批准。存货验收采用部门负责制,谁申请采购,谁主持验收,谁签字负责(重要存货采购采用专家验收制)。存货耗费采用领用人负责制,谁领用,谁签字,谁负责。存货保管采用岗位责任人负责制,谁保管,谁记账,谁盘点,谁负责,保证账实相符,保证采购、领用、库存相符,不能以购代报,不能超量采购,不能积压储存。存货按学期盘点清查,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后勤仓库需设专职或兼职仓库保管员和材料会计,对存货实行购进、支出、结存登记;各直接耗费存货的基层部门,需设兼职财产物资管理员,建立存货购进、使用明细账,监督存货的购进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实行。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二)无形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对外投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一条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经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领用税务发票除外)。

        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专门配备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缴销和审核工作(经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领用税务发票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和伪造票据。

        第三十四条 收费人员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计财处并由其处理。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收费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十五条 收费人员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交计财处专门配备的票据管理员,由其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计财处登记造册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核准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发生的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不能不开而隐瞒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或代开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三十八条 建立内部缴验制度,由专人负责核对收费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帐金额,确保做到票款一致。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每学期中,由院长主持召开一次财务分析会,研究分析财务运行中的有关事项和资金调度问题。每学期未,向院党委集中汇报学期财务运行情况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等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包括学院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资产使用管理、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是:经费自给率、收入完成率、支出增长率、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率、学生人数增长率、实验开出率、实习开出率、学生毕业率、学生就业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经费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物价、纪检以及教育厅、教育局的财务监督,对学院的各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私设“小金库”。

        建立财务管理责任制,学院院长、学院各处处长、各系、馆、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财务工作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制度,依法确保财务监督的实施。

        1、一般经费支出,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领导批示三人以上签字,经财务稽核人员核对事由、预算、票据、金额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交由出纳付款。

        2、银行存款转账支出或提现,除须经办人、证明人、领导批示、稽核员签字外,预留银行印鉴须两人分开保管并同时盖章后方可转账或提现。

        3、存货采购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项维修支出、基建支出等(一次性1000元以上须采用银行转帐方式),须有经手人、验收入(验收人一般为部门财产管理员)、领导等批示。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监督与纪检审计监督、群众监督、上级监督、国家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事项,不予受理;对不正确、不完善的报帐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纪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七条学院主要以资本为纽带,按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对院属实体、独立法人企业、后勤中心等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独立核算的院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本法如遇与上级财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学院旧的财务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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