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3-19 点击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要求,现就我校教职工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汇算清缴时间及对象

1、时间:20243月1日至6月30日。

2、对象

①、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②、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

1、因申报内容涉及到个人信息,且为了便于教职工高效快捷办理申报,建议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办理年度汇算。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

2、教职工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扫描个税APP二维码下载安装软件(或登陆网上税务局)办理实名认证,填报和更新个人相关基础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包括网上税务局)查询、确认本人2023年以来的综合所得收入及纳税明细记录,确认无误,符合申报对象的教职工务必按系统流程进行申报。

 

三、温馨提示

1、信息补录:符合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或2023年度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办理汇算清缴前,应先行查询本人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如有遗漏可补录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即可。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大学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其他),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如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如焊工、电工)等。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属于此类扣除标准。

具体操作中如有疑难问题可咨询财务处综合计划科,联系人:谢芷涵,电话:0746-666306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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