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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新政实施的温馨提示
作者:谢芷涵   时间:2023-09-20   点击数: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根据通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有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校职工可以通过下列方法享受减税福利:

1、未填报专项扣除的员工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操作步骤: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并登陆——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在弹出页面中点击选择需申报的扣除项——选择扣除年度为2023年,再把信息填入即可。

2、纳税人已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3、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系统会在九月开始自动抵扣。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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