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职院职工之家建设与管理办法(试 行)

作者: 时间:2019-05-14 点击数:

永州职院职工之家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了加强和改进职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工会工作整体发展和进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与组织

1、提高思想认识。职工之家建设是一项具有基础性、综合性、长期性、广泛性的基层工会工作,是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重要抓手,是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方法,是综合考核、评价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有益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工会、分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取得党组织的重视,积极争取行政支持,全面接受上级指导,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合力建家工作格局。

2、成立领导机构。工会、分工会要设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工会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参与的建家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把建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为建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3、实施分类指导。根据工会、分工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指导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建家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以增强建家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建家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创建与报批

1、明确基本要求。全国总工会对职工之家建设活动提出了基本要求,工会、分工会都要按照这些要求,把“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创建活动作为工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组织开展“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建设活动。

2、分级创建。“模范职工之家”分为院级、市级、省级和全国四个级别。院工会、市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每年表彰一批“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全国总工会每两年表彰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

3、分期申报。“模范职工之家”创建活动按照如下年限逐级申报:符合“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考核条件的基层工会、分工会,可以直接申报市级“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获评市级“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2年以上(2)的,可以申报省级“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获评省级“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2年以上(2)的,可以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工会、分工会,可以破格申报市级、省级或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

三、考核与管理

1、验收、考核、审批。每年申报各级“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对照验收考核“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的具体标准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进行授牌。

2、复查、清理、整顿。各级工会对各年度创建的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分期分批进行复查、清理和整顿,对达不到验收考核标准的实行撤销摘牌、重新创建。实行优进劣汰、动态管理,确保模范职工之家常建常新。

3、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 》(总工发〔200928)精神,各级工会都要按照会员评家的基本内容,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每年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职工小家”活动。“会员评家”活动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工会主席(副主席)报告工会工作及建设职工之家、职工小家情况,并进行个人述职。会员(代表)测评结果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作为考核评价基层工会工作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重要依据。

4、奖惩激励。

(1)根据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总工会的有关精神,工会每年对当年创建的各级“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进行表彰奖励和补助。“模范职工小家”奖励的标准为:市级“模范职工小家”5000/家,省级“模范职工小家”8000/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20000/家。“模范职工之家”按学院的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经学院职工(代表)大会或建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学院获得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每年奖励所有工会会员一个月全额工资,学院获得国家级模范职工之家,每年奖励所有工会会员两个月全额工资,复查合格每年进行奖励,奖励费用由学院行政支持。被授予市级以上“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并经复查合格的分工会,可从实际出发,对参与创建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标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以行政列支。

(2)今后推荐申报省市级以上“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从获得市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单位中优先推荐;凡是在“会员评家”活动中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分工会和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在相关评先评优中实行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3)对会员民主测评不满意的基层分工会,限其一年内进行整改;会员仍不满意的,对已获得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撤销其模范称号。对会员测评不满意的分工会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测评不满意的,应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程序对分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调整。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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