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日期: 2019-12-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参照《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包括物资平台和非物资平台,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非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基地管理技术及其他非物资无形资产。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孵化基地经学院批准成立,系专门为在籍大学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扶持在籍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四条 孵化基地在院团委和就业指导处的指导下,由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经学院党委同意,由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为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及日常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基地职责与入驻条件

第五条 孵化基地主要职责:

1、免费为每个入驻项目提供适当的办公场地,网线、电话线端口入户,提供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机等设备租借服务。

2、协调入驻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国家和省、市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3、会同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为孵化成熟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事宜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4、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化的创业指导、培训以及政策、管理、法律、会计等咨询服务,对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的经营生产行为进行监管。

5、为入驻的项目团队提供人事代理、户籍、档案、组织关系托管等服务。

6、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7、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8、承担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开创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永州市内高校在籍在读毕业年级专科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项目负责人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

2、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开发前景。

3、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4、创业项目须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

5、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6、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参加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不接收以下项目申报: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7、遵守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8、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遴选程序与运行模式

第七条 申报入驻基地及评审的程序为: 

1、根据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项目申报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或创业团队,向所在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基地管理办公室评选并报学院党委审批同意方可入驻。

2、基地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选,评选入围的项目由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公示。

3、公示结束后,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无异议的入围项目负责人进行创业培训,签订孵化协议,入驻基地。

第八条 申报创业项目时须以纸质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请表》、按要求编制《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计划书》、

项目负责人及合伙人的学生证复印件(已毕业学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获奖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涉及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项目在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为两年,孵化基地为孵化一年的入驻项目提供中期考评服务,满两年的提供终评服务。孵化期间,孵化项目及其负责人(法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之内须以书面形式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报告财务经营状况。连续两个季度不报告的,基地可以告知该项目撤出基地。

第十条 未注册登记的入驻项目在基地孵化5个月以内应创造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等企业形态。申报注册登记时须报基地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统一报工商、税务部门审批。入驻项目未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之前,对外经营签订合同一般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如果确实需要以基地管理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的,须按程序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基地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严格报批。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成立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重大项目需要以基地管理办公室名义出具资质、签订合同的,须按程序严格报批。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供水、供电、降温、消防设备及其它设施的全方位管理。

2、负责入驻项目办公场地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等事宜。

3、负责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工作人员凭证出入,对外来办事人员进行询问登记等。

4、负责维修和更换基地内各类设施。

第十四条 入驻项目行为规范:

1、严禁擅自改变办公场地建筑结构和用途,更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进行有碍孵化基地整体观瞻的改造及添加不必要设施。

2、孵化基地内严禁生明火、做饭、住宿,严禁从事或出现违法乱纪活动。

3、孵化基地提供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品要正确使用,合理保养,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4、严禁擅自增加和改动原有用电设备和线路,由此引发线路故障、触电事故、火灾,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

5、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暖气、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若违规使用,将停止供电。对因违规使用电器设备造成线路故障的,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

6、严禁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如:农药、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进入孵化基地,如有违反没收危险品。

7、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管理,做好孵化基地内保洁工作,孵化基地内全区域为无烟区。

8、孵化基地正常工作时间为8:00-20:30,应按规定时间作息,如需加班,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安人员备案。

9、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严禁私架路由器,不准长时间占用大量带宽。对违反者,将限制其网络使用,若产生损失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10、严禁利用网络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违反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对违反者,将停止其网络的使用,对情节严重者,将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创业团队与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退出

孵化基地为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负责人毕业两年内在孵化基地进行孵化,创业项目孵化成功后或两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有关孵化项目负责人和学院基地主管部门之间权利义务,当出现相关主体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内容中权利义务与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相冲突时,以《孵化协议书》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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